陈某光与王某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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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5日,王某桑向陈先生借款50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逾期未归还,被告王某桑需按日20%承担违约金和陈先生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当日,王某桑以其名下位于**市**区**幢**室的房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吴剑英为被告史冬冬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双方并对保证范围等作了约定。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陈先生找到我所律师,要求法院按照协议上要求被告王某桑归还借款50万,利息5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日20%计算的违约金,另支付陈先生律师代理费28000元;二、陈先生对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额45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客户希望法院被告王某桑归还借款50万,利息5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5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日20%计算的违约金,另支付陈先生律师代理费28000元;陈先生对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额5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解决方案:
根据《民法典》六百七十四条、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欠条、转账记录及抵押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方当事人属于善意取得其物权,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两个条件,所以我方当事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因其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由被告负责,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条文,理应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七十四条、六百七十五条、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零六条,判决:一、被告王某桑应归还原告陈某光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支付借期利息50403.26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8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王某桑应支付原告陈某光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三、原告陈某光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他证*市字第*00010205**号房屋他证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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