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 张某与何某凤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2022-02-24

张某与何某凤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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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何某凤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帮客户挽回损失1325030.75元 





案件详情

     

客户张先生与何某凤于2019年8月20日结婚,婚前何某凤已育有一男。婚后双方感情和谐。后因张先生工作原因两地分隔半年左右,2020年5月张先生回家,但在此生活的一个月期间,双方爆发激烈争吵,何某凤提出离婚。双方于2021年7月12日办理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因何某凤恳求张先生放弃2019年12月双方贷款买的房产所有权,张先生考虑何某凤是再婚,且有一个男孩需要抚养,所以同意放弃房屋所有权,协议该房屋归何某凤所有。但离婚后不久,客户张先生发现何某凤在与他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他人,并怀孕,骗取了自己应该得到的那份房产。遂找我我所律师,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第五条;判决该房屋归客户张先生所有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要求何某凤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何某凤承担。


   客户希望法院能依法撤销离婚协议第五条;判决该房屋归客户张先生所有并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要求何某凤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何某凤承担。



  解决方案:


01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02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怀孕,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双方协议离婚时,被告故意隐瞒这一重要事实,诱使原告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放弃了自身应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所以离婚协议第五条内容无效,应依法返还原告应该所得的房产份额。

03

被告精心策划的本次离婚不仅构成欺诈,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对原告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被告应赔偿原告30000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

  法院依照民法典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凤离婚协议第五条,位于**区**街**号的房屋由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凤按份共有,各享二分之一的份额;该房屋未偿还之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张某负担一半,何某凤负担一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精神损失费12530.25元。基本达到了客户的预期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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