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峰与方某、陈某伟,股权出资纠纷案
帮客户挽回损失600,0000元
2020年甲方方某、乙方陈某伟,丙方杨某峰签订《股东协议》,主要经营熔喷布销售。甲方出资300万,占公司注册资本60%,乙方出资50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并非出资150万,协议规定股东不按协议如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总投资额30%的违约金,如仍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必须保证公司购买的机器能够达到相应的产量,如若导致公司亏损,甲方需承担全部亏损责任人,并退还入股本金。但之后与疫情有关的设施设备和产品价格大幅下跌,产品不好出售,导致公司亏损,现丙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客户甲方方某、乙方陈某伟返还投资股本金150万元,支付450万违约金以及承担诉讼费用。
客户甲方希望法院驳回丙方全部诉讼请求。
解决方案:
原告丙方投资的本金103万已经全部用于改造备技术的改造、原材料购买等公司经营行为中,设备到位后,我方积极联系并委托深圳市**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设备调试和改造,支付了83万元设备改造费用,并且在公司成立的初期,设备改造调试是被告江西垫付的购买材料、工人工资、差旅费用、设备电费等公司经营产生的相关费用,我方已经如约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当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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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已经股东协议书约定,如约将两台熔喷机交付至公司。在当时全国疫情严重的情况下。设备价格一涨再涨,两台设备在改造好的情况下,市价约为600万元,原、被告三股东协商一致作价300万元出资,原告丙方也正是看中这一点,才愿意投资入股,并非是其所称的我方未禄供设备。被告江西出资的设备经过调试已经符合协议约定的产能,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生产出的熔喷布经过检测,检验完全符合协议约定标准,并且产量也能够达到约定标准,也已经开始实际销售,但因为订单量不足及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原材料和承担其他开销,因此不能正常生产,于原告丙方所说的不一致,故原告无事实与法律依旧,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峰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杨某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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