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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先生(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2年5月4日中午,当事人李先生与朋友钱先生吃饭的过程中,饮下大约1斤的白酒,钱先生驾驶当事人的轿车,自龙泉驱车回到武侯区,当事人在钱先生家休息直至下午17:00左右,当事人驱车从钱先生家来到另一家朋友开的面馆;
20:00左右,当事人与女朋友及另外两名朋友在烤肉店吃完饭,在此期间当事人再次饮酒1000mL,饭局结束后,当事人驾驶轿车搭载女朋友回家,行驶至神仙树南路与紫衫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
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当事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35mg/100ml,民警随后将当事人带至成都西区医院抽取2管血样,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样酒精浓度高达241.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并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委托人诉求:
争取减轻处罚。
办案律师:

律师:周巧云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刑事犯罪
评价:
周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知识面广,法学功底扎实,业务全面,实际应用能力很强,有较多的成功案例,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信赖和普遍赞誉。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了解到当事人曾于2016年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再次醉酒驾车则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为帮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我方代理律师经过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先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存在坦白情节
被告人李先生归案之后,在这个侦查阶段,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无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前后所做的供述一致、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3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指导意见》对于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行的20%以下。
其次,被告在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行车时间仅3分钟左右就被民警挡获,且并非城市主干道,车速较慢,行驶距离短,且并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也未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情节较轻。
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二、被告人李先生对此次醉驾行为十分后悔,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被告认识到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醉驾的严重后果,并真心悔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终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55条第1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该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办案结果:
法院判决当事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由于当事人曾因酒后驾驶被刑事处罚过,本次醉驾则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诉求是非常不利的,按理来说,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通常会被处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但经过我所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减轻处罚的结果,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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