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贺先生(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 申请人通过朋友介绍,于2021年5月1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仓库分拣,每月工资为4500/月。
● 申请人在职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至2022年4月17日,期间公司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委托人诉求:
● 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4月1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5366.31元。
办案律师团队:
接受委托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我方律师代理意见:
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并依法保护。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部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二、结合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5日入职,入职后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既应从2021年6月16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至2022年4月17日应计算9个月22天双倍工资差额,即二倍工资差额=月工资4500元/月x9月+月工资4500 元/月÷21.75 x 22天=40500 元+4561.72 元=45051.72元。
三、综上所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于法有据。
办案结果:
调解结案,在庭审中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同意签署调解书。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现当事人已收到全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