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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李先生(被告)
对方当事人:邓女士(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14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1月在蓬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2016年,双方育有一子,自婚生子出生后,原告自愿在家中做全职家庭主妇。
2016年12月,由原告父母出资5万元、被告出资2万元,购置一辆价值78000元的小轿车。
2019年4月,被告带一家三口外出旅游,到了酒店房间后,3岁的儿子在看到酒店环境后,脱口而出“妈妈和叔叔也来过这里”,当被告质问原告时,原告予以否认。
2021年9月,被告出轨,第三者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骚扰原告。经此事件后,双方虽产生矛盾,但原告仍选择回归家庭。
2022年3月16日,被告应酬回家后发现家门被反锁,多次拨打原告电话均无果。十分钟后,原告将门打开,被告进屋后发现有一男子躲藏在厨房,双方对峙时,原告将该男子放走,并阻拦被告上前追赶。
2022年3月17日,原告向被告坦白,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多款网络社交软件,前后与6名男子分别在居所附近的宾馆开房,甚至在孩子在家时,将陌生男子带回家中发生性关系。
双方因此再次爆发激烈争吵,后原告私自将门锁更换,不让被告回家,双方自此开始分居。
2022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给婚生子,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为止;
(2)被告支付原告家务补偿50000元;
(3)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50000元。
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子生活费1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轿车现值18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车辆补偿款9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务补偿款10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为其上诉。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改判婚生子随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止。
办案律师:

律师:田丁方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法顾、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
田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先生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本人同意,依法指派田丁方律师担任被告人的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田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审判决以婚生子随原告生活时间较长,改变其生活环境会对其身心造成不利影响,酌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婚生子归原告抚养对其成长不利。
首先,自婚生子出生以来,便一直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陪伴成长。自原告更换门锁后,被告被迫从家中搬离,截止一审法院判决之日,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仅3个月,且分居期间,被告经常给婚生子打电话、接送婚生子上下学,一起度过周末,故本案并不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
其次,原告常常通过多款网络社交软件与多名异性“网友”外出约会,将婚生子丢在家中不管不顾,其行为对婚生子的成长极其不利。
再则被告自结婚以来,自愿担任家庭主妇,缺乏稳定职业,根本不具备为孩子提供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而被告在成都一家私企连续工作6年,职位为总经理,工作稳定,被告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各方面条件均有利于照顾婚生子。
综上,恳请法院将婚生子判归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婚生子的健康成长。
办案结果: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调解,经我方代理律师与女方积极沟通、协商,最终促成男女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原告、被告自愿离婚;
(2)婚生子随男方共同生活,女方自2022年10月起,于每月25日前向婚生子支付10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3)双方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方代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帮助当事人达成改判婚生子抚养权的最终目的。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感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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