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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邱先生
对方当事人:朱先生
事实和理由:

2022年4月24日,我方当事人邱先生与对方当事人朱先生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由朱先生向我方当事人出借50000元人民币,借款时间为2022年4月24日至2022年5月24日,借款利率按照借款金额13.333%每日计息。
2022年4月24日,朱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我方当事人转款50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由此成立。
2022年5月8日,朱先生再次通过银行账号向我方当事人转账50000元,并备注“借款5万元,整一个月还”,但双方并未就借款利息进行相关约定,截止目前,我方当事人向朱先生共计借款100000元整。
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8日,我方当事人基于双方的借贷关系,向朱先生分别转款12800元、10000元、18400元,共计41200元用于归还第一笔借款。
2022年6月10日,我方当事人通过银行账户向朱先生转账45000元用于归还借款,截至目前为止,我方当事人还剩13800元的借款未归还。
然而在我方当事人积极还贷的前提下,朱先生多次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不合法的高额利息,导致借贷金额不断暴涨,我方当事人无力偿还。
由于朱先生的高额房贷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我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我方当事人随即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律师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朱先生发送律师函并与之协商高利贷还款相关事宜。
委托人诉求:
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损失。
办案律师团队: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我方代理律师在律师函中,向朱先生提出以下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而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然后朱先生与我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远远超出该利率的4倍,因此您与我方当事人签署的借款协议的利率,人民法院会不予支持。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盈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有鉴于此,我方代理律师代表委托人向朱先生就借款纠纷提出以下协商方案:
我方当事人同意向朱先生归还剩余的13800元借款,且支付3000元的借款利息,以解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办案结果: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并按照当事人的要求与对方协商,最终达成仅需归还本金、取消高利贷的协商成果。
当事人对此办案结果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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