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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张女士(被告人张某之女)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月底,魏某(另案处理)、陈某(另案处理)、冯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当地某会所赌博,后张某(被告)开始向参赌人员放水并从赌博中抽头,直至2020年2月底,张某多次组织人员在该会所、某烧烤店楼上、张某位于乡下的老家等地,以“打马股”、“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
期间张某抽头渔利14万余元。
后冯某参与其中,在冯某参与期间抽头渔利10万余元,张某、冯某将非法获利分给魏某18000万元,分给陈某9000元,冯某分得19000元,张某分得60000元。
案发后,参赌人员魏某、陈某、冯某等人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某非法所得60000元、冯某非法所得19000元、陈某非法所得9000元。
2020年11月,张某被当地检察院指控构成开设赌场罪,而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张某之女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为其父亲辩护。
委托人诉求:
争取减轻处罚。
办案律师团队:

律师:丁涛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评价:
丁律师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办理过大量的刑事辩护案件。对公司法律事务,特别是破产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好评。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我方代理律师关于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张某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本次犯罪属初犯、偶犯,且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罪行深感懊悔,有强烈的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恳请贵院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量刑时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宽大处理已经深深悔恨子错误行为的张某,使本案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法院对以上部分辩论意见予以采纳。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罪名不当,本院依法变更。被告人张某、冯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联系其他参赌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并且张某虽主动投案,但在侦查阶段反复,后期完全翻供,没有承认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对经查证的违法所得不予认可,不应认定为自首。
遂判决被告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追缴被告张某、冯某共同违法所得100000元,张某个人违法所得40000元。
我所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为帮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我方代理律师经过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梳理案情,并实施有力辩护,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低于量刑建议、减轻处罚的良好结果。
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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