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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王女士(被告)
对方当事人:四川XX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原告)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5日,被告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个人消费借款16万元整,分期120个月。
当时被告王女士作为李先生的配偶以及抵押房产的共同登记人在《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签字。
2021年6月2日起,李先生开始逾期,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未归还本息的,可以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提前回收贷款本息,并于2022年4月6日,将李先生、王女士及李先生的弟弟夫妇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123586.62元、利息3821.41元、罚息59.865元、律师费800元。
委托人诉求:
请求依法判决无需承担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律师:

律师:陈颖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尽职调查、企业法顾、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收购和转让、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流程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我方律师答辩:
针对原告提出的“被告王女士、李先生、李先生弟弟夫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部分,我方代理律师提出以下辩论意见:
一、原告与李先生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5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借款16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其父母的母婴玩具厂的生产经营。被告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8年12月24日登记离婚,登记时间与李先生借款时间前后不到一个月,相关贷款实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
且王女士与李先生长期感情不和,多有争吵,王女士因与李先生将要登记离婚,经李先生多次游说,出于情分才在相关案涉合同内签名。现因李先生个人无法偿还相关贷款,理应由其个人偿还案涉贷款。
该辩论意见被法院采纳。
二、被告王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第二条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款住房一套和他人合伙购买的住房六套全部归李先生所有;
第四条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全部由李先生承担,其中包括李先生向王女士借款的16万元债务。由此,案涉债务应由李先生承担,并且根据李先生名下的现有房产足以清偿案涉债务。
办案结果:
我方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并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和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在我方代理律师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到法院应诉后,原告当庭撤诉,当事人对办案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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