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无钱还,股东想赖账?法院判了!

2026-04-21

企业合规

小锦说法普法维权”

现在不少生意纠纷都卡在这一步:赢了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却查到对方公司没财产可执行,债权眼看就要落空。很多公司股东只认缴注册资本,迟迟不实缴,看似把风险隔在公司之外。遇到这种“公司空壳、股东不出钱”的情况,债权人到底还有没有办法追回欠款?


案情速递:

委托人:某科技公司(原告)

相对方:某建筑公司、王某、赵某(被告)


某科技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因买卖货款产生纠纷,仲裁后建筑公司一直不付钱。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查到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只能暂时终结。后来公司发现,建筑公司股东王某、赵某只是认缴了注册资金,实际一分钱都没出,于是决定起诉两名股东,要求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这笔欠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林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负责人,主营建筑材料销售,王某、赵某是某建筑公司的股东,二人于2024年3月注册成立该公司,分别认缴注册资本990万元、10万元,出资期限约定至2049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10月,双方因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2024年12月,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建筑公司拖欠科技公司货款358987.6元未付,双方就欠款支付事宜反复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科技公司遂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5年1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相应违约金,但建筑公司始终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2025年2月,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该建筑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5年3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林某为追回欠款,经查得知王某、赵某未履行出资义务,遂决定委托律师,起诉二人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对应违约金;

2.请求判决被告王某、赵某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

律师:陈鹏举

擅长领域: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办案过程:


律所接到某科技公司的委托后,指派了相关律师负责本案,律师第一时间与委托方负责人林某沟通,详细梳理案件全貌,耐心倾听委托方诉求,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痛点——建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股东王某、赵某未实缴出资,需通过诉讼追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律师结合本案仲裁裁决、执行终结等关键背景,快速制定庭审前工作方案,明确证据收集、协商调解两大核心工作方向。

为夯实案件基础,律师开展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先后调取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裁定书,确认欠款金额、执行无果等关键事实;同步核查某建筑公司工商注册档案,固定王某、赵某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及未实缴出资的相关证据,逐一核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补充完善,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精准支撑委托方诉求,为庭审抗辩做好充分准备。


考虑到高效化解纠纷、减少委托方诉累,律师主动与被告王某、赵某及建筑公司取得联系,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向对方清晰阐述未实缴出资股东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事实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理性分析诉讼风险及成本,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虽最终调解未果,但律师通过调解进一步核实了案件细节,掌握了对方抗辩思路,为后续庭审工作筑牢了基础,充分体现了专业、负责的执业态度。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作为某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庭审中明确主张,案涉仲裁裁决已确认某建筑公司欠付货款及违约金,该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王某、赵某未履行任何实缴出资义务,依据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在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建筑公司欠付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委托方全部诉求。


对方王某、赵某辩称,二人虽为建筑公司股东,但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不应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且二人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对公司债务不知情,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结合庭审意见认为,某建筑公司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王某、赵某作为股东,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其主张的期限利益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不影响其法定出资义务的承担,我方律师的主张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赵某分别在其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某建筑公司欠付某科技公司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切实维护了我方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作为承办律师,结合本案实际,提醒广大群众在商事往来中,需重视交易风险防控。合作前要核查合作方的注册资本实缴情况,避免与无实际履约能力的主体合作,防止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困境。


若遇到类似货款拖欠问题,切勿盲目等待,应及时固定仲裁裁决、交易凭证等关键证据,明确对方财产状况,避免错过维权时机。同时,要了解股东出资相关法律规定,知晓未实缴出资股东的责任范围。


此外,签订合同时可约定履约担保或责任承担相关条款,提前规避风险;若对方逾期履约,需第一时间采取法律手段,通过查询股东出资情况、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减少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6条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众号

抖音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