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炒股稳赚不赔,有这好事?托“高级操盘手”管理股票账户,竟亏损230万!

2024-12-23

合同纠纷

“小锦说法 普法维权”

在现代社会,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是很多民众实现财富增值的重要途径。对于一些不熟悉股市行当的人,在看到有人通过“炒股”赚大发后,总想跃跃欲试。但同时大家也都清楚 “炒股有风险”,自身如果没有投资经验,就很容易血本无归。那如果委托“股票高手”管理账户,是不是就能减小风险,稳稳赚钱呢?

 

案情速递: 

委托人:李女士原告

相对方:赵先生(被告)

原告经友人引荐结识被告,被告宣称自身具备丰富股票投资阅历及广泛人脉,能帮助投资者获稳定可观收益。原告因自身专业不足而对其深信不疑,遂委托被告全权操作股票交易,被告承诺保证本金不受损。协议生效后,被告未能履行承诺,既未妥善守护本金安全,又擅自开展高风险操作,致使投资亏损惨重。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无果,无奈之下只得委托律师以挽回经济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在一场讲座中结识了被告当时被告作为讲座的嘉宾之一,分享了很多看似专业的证券投资见解,还展示了一些过往成功交易的案例数据,给人一种在证券投资领域深具威望的印象。讲座结束后,原告被告在朋友组织的饭局中交流被告自称不仅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实战经验,还手握业务市场资源,能够帮助投资者获取稳定且可观的收益。原告本就对证券投资抱有浓厚兴趣,却因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而始终犹豫不决在听到被告的一番见解后原告的能力深信不疑。

 

20235原告被告经过一番商讨后,正式签订了一份《托管协议》。协议规定原告出资 300万元注入指定的证券账户,全权委托被告负责股票交易的操作。为了让原告放心,被告承诺拿出30万元作为担保金放在专门的账外账户,以此保障原告的资金安全。同时被告还信誓旦旦地保证会确保原告的本金不受损失,一旦账户亏损达到他们事先约定好的幅度,他会立刻补齐资金,使账户初始资金恢复到300万元。而在盈利的情况下,双方则按照五五的比例分享收益。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300万元转入了证券账户,被告也如约将30万元担保金转给了原告。起初原告满心期待着账户能传来好消息,可证券市场变幻莫测,账户很快就出现了亏损。而且亏损的速度和幅度超出了原告的预料,多次突破了《托管协议》中约定的亏损界限。原告心急如焚,不断地联系被告,要求他按照协议补齐资金,阻止亏损进一步扩大。然而被告每次都只是敷衍地回应,一会儿说市场只是暂时调整,很快就会反弹;一会儿又说自己资金周转有些困难,需要缓一缓。但实际上他并没有真正采取行动来补足资金。

 

到了202311月,亏损金额已经接近200万元。在原告的强烈要求和多次协商下,被告无奈地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补充协议,在协议里他承认了亏损的事实,并表示会偿还所欠的亏损债务。可令人失望的是,即便有了这份补充协议,被告在后续的操盘过程中依然没能扭转局面。他似乎并没有改变自己的投资策略,仍然进行着一些高风险的操作,导致账户亏损持续增加。直到20241原告决定终止托管时,账户的亏损已经累计达到了230万元。她觉得被告在签订《托管协议》后,完全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不但没能保证她的本金安全,在亏损时还不按约定补足资金,而且还擅自进行高风险操作,全然不顾她的要求和利益。原告多次亲自向被告催要补足资金,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无奈之下她意识到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决定委托律师,希望能在法律的帮助下,让被告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挽回自己的损失。

 

当事人诉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损失金额230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律师

律师:阚敏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评价:阚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思路清晰,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逻辑分析能力与表达沟通能力,办事严谨、勤勉尽责。执业后参与了多起民商事纠纷及刑事案件,熟悉诉讼的全过程,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细致的诉讼服务,深得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

 

律所在接到李女士的委托后,迅速指派了在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代理此案。律师首先开展了严谨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一方面积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书面材料,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委托协议等,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连贯性;另一方面深入调查被告的背景信息,着重核实其是否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律师通过向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以及权威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取证,发现被告未拥有合法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从业记录。同时了解到被告从未在正规证券机构任职,其所谓的 “丰富投资经验” 缺乏可靠依据。这些调查取证成果,为后续在法庭上揭露被告的非专业本质、维护李女士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随后律师依据所掌握的证据,撰写了详尽且逻辑严密的起诉状,明确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金额合理诉求,将起诉状提交至法院,顺利完成立案程序。

 

 

律师提醒:

股市绝非轻易获取财富的捷径,其背后隐藏着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警示语,务必时刻铭记于心。对于那些不熟悉股市行情的人员而言,极易被一些不法分子所作出的“保底承诺”所蒙蔽,进而在利益诱惑下投入大量资金。然而此类“保底炒股”背后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任何宣称“只赚不亏”的投机行为,都需要警惕。在市场的复杂环境中,根本不存在绝对的保底盈利。为有效避免风险,建议广大投资者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树立理性投资观念。充分认识到“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基本特性和市场规律,这是投资的基本常识。在面对各种投资诱惑时,务必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仔细甄别。

 

同时在考虑委托他人进行股票投资时,更要保持高度警惕。仔细核实受托人的身份信息、从业资质以及过往投资业绩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切勿仅凭口头吹嘘便轻易交付信任。务必签订详尽且合法合规的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投资范围、风险承担、收益分配、资金监管、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若遭遇投资亏损或疑似诈骗行为,应第一时间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委托协议等,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避免因盲目行动或延误时机而使损失进一步扩大。

 

办案结果:

我方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观点:经调查发现被告完全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行业具有高度专业性和规范性要求,被告在不具备从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接受原告的委托从事股票理财业务,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其次被告明知股票理财具有不可预测的高风险性,却依然向原告作出本金不受损失的虚假承诺,这种误导性的承诺是导致原告陷入错误认识并签订委托协议的重要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对原告委托的股票理财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其投资决策随意且缺乏合理依据,未能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最终导致了亏损的产生,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害,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多轮严谨的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股票市场风险理应具备足够的认识,对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这一基本常识也应当有清晰的认知。然而原告在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风险的情况下,仍然轻易地轻信了陈先生的保底承诺以及所谓的高超股票操作技能,自身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而被告作为受托方,在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前提下,贸然随意接受原告委托从事股票理财事务,并且毫无顾忌地向委托人作出本金不受损失的不实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又未能对原告委托的股票理财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其一系列违规和失职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综合本案全面的庭审情况,原、被告双方对于案涉证券账户的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经过慎重考量与权衡,法院依法酌定原告承担损失的40%,被告承担损失的60%。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8万余元。

 

 

法条链接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 年满 18 周岁;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已被机构聘用;

(五) 最近 3 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七) 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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