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常先生(报案人)
对方当事人:杨女士(被报案人)
案件类型:诽谤罪
案件经过
2020年5月,报案人常先生与杨女士相识,第一次见面时,杨女士就对报案人主动投怀送抱,发微信称从小就喜欢报案人、十分崇拜报案人,当时彼此都处于离异单身状态的俩人很快坠入爱河。
然而双方在恋爱期间,报案人从未主动在任何时候用任何方式向杨女士索要过任何财物和物品。而杨女士却多次要求报案人转款、购物、拿现金、付房费和车费、甚至给单位领导买东西、打麻将和点外卖都要求报案人转款付费。
后报案人因杨女士私生活混乱向其提出分手同时拉黑了其联系方式,为了挽回报案人,杨女士开始自残:撇断指甲、用头撞墙、扯头发。见报案人不为所动,杨女士的威胁方式就升级为割手腕、要喝农药、洗发水、要跳楼、用刀来威胁恐吓。
为了挽回报案人,杨女士还曾伪造怀孕检验报告单欺骗报案人。但报案人深知杨女士的性格偏激,因此一直不肯与其复合。
2021年5月,报案人与现任妻子领证结婚。
本以为杨女士的疯狂行径在得知报案人结婚的喜讯后能归为平静,谁知其行为非但不收敛,反而变本加厉,开始骚扰报案人的家人、单位、领导,捏造事实公然侮辱报案人生活作风问题,诬告报案人常年婚内出轨、公款吃喝、以单身名义骗财骗色等,并用非正常手段收集录音、录像、不雅照、私密的话题等威胁报案人写保证书,逼迫报案人作出违心的承诺被其录视频,以达到其要求报案人离婚的目的,此外,杨女士还要求报案人向其支付60万元!
近期,杨女士仍一直纠缠报案人,在报案人多次拒绝与之和好的情况下,采用捏造事实的方式在其生活的地区大范围传播,并时常给报案人发威胁的短信,声称要用刀、农药、锤子等杀害报案人,其恶劣行为不仅给报案人以及家庭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危害到了报案人的生命安全。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报案人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介入处理该案件。
委托人诉求
要求杨女士立即停止上述行为。
律师名片
律师:周嫄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刑事辩护
评价:
周律师毕业后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婚姻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是一位“一专多能复合型”律师,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杨女士为了让报案人离婚,不惜在网络上发布不雅视频截图、找代聊勾引报案人的妻子、用刀、农药、锤子等多次威胁和恐吓报案人,报案人不得不寻求法律帮助,并通过单位领导推荐,向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应对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报案人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基于报案人的诉求,撰写《律师函》函告杨女士,表明报案人的立场:如果不停止对报案人的侵权行为,律师将协助报案人采取刑事、民事等多种合法手段维护权益。其次,办案律师收集、整理报案人提供的各项证据材料,撰写《报案材料》提交至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请求追究杨女士涉嫌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办案结果
我方代理律师按照常先生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就杨女士公然侮辱和捏造事实诽谤委托人等事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24年6月4日向杨女士发送律师函,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撰写报案材料提交至公安机关,请求依法追究杨女士涉嫌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目前杨女士已停止骚扰委托人及家人、单位,并向委托人赔礼道歉。
法律知识科普
Q:本案中杨女士的偏激行为可能触犯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结束语
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被恶意诋毁抹黑,作为被侵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
被侵害人可通知该网络平台的管理员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对方的侵权行为。如果对方依旧拒绝协商处理并继续诋毁的,可以通过委托专业律师收集对方发表的帖子及评论等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必要时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在此也由衷地感谢委托人的信任与选择,带着这一份信任与支持,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着“专于法律·诚于服务”的服务理念,为各位客户提供独立、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竭尽所能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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