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甲方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24万元,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原告全额追回工程款并主张利息!

2024-06-05

合同纠纷

委托人:成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告)

对方当事人:成都**KTV(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21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房屋装饰装修配套工程发包给原告,由其进行施工,合同价款采取预算内总价包干方式,金额为1536198元整。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


2021年9月,被告称其在检查施工的过程中发现房间布局未按照约定装修,要求原告进行整改,并要求在工程中增加一些项目,原告出具增加项目明细表,被告就施工增量部分确认合同外增量价款为93156元,至此,工程总价款为1629354元。


2021年10月,经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称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原告的施工项目出现了包间隔音差;墙壁鼓包、返潮、断裂、存在空隙;房间有异味等严重的质量问题,同时认为原告装修出来的实际效果与效果图相差甚远,并以此为由仅向原告支付1389354元,尚欠240000元未付。


2021年11月起,被告已将该项目投入使用至今。


原告认为,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施工,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现其拒不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原告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诉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自2021年11月20日起计息直至清偿止);


二、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办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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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颖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尽职调查、企业法顾、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法律顾问、股权收购和转让、建设工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流程和法律服务方面,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四川省范围内寻找正规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委托专业的律师通过诉讼程序拿回被甲方拖欠的工程款。

 

在法律咨询平台搜寻同类型案件的案例分享时,原告了解到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多起建工合同纠纷均取得了胜诉判决,遂通过上门咨询与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待律师交流案情,律师针对原告提出的法律问题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原告认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十分专业,遂决定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依法指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仔细阅读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梳理案情,并依据当事人的诉请撰写《民事起诉状》,并陪同当事人出庭。


解决方案: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主张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且该具有质量问题,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且不支付剩余款项。针对被告的抗辩,我方代理律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虽然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照片能够初步证明案涉工程在投入使用时存在墙面鼓包等质量瑕疵,但被告已将案涉工程投入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现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的辩解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其仍负有继续支付工程欠款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竣工及竣工日期。

被告辩称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之规定,因被告已于2021年11月23日投入使用,故竣工日期应认定为实际投入使用之日,即2021年11月23日。


我方代理律师提出的部分代理意见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我方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支付尾款损失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自2021年11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被告负担。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成功帮助委托人争取到被告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判决结果。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相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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