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纠纷】帮助当事人追回255万元投资款!周先生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处理与湖南**磁力装备有限公司的增资纠纷一案

2024-01-12

委托人:周先生(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湖南**磁力装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2015年12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关于湖南**磁力装备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作为增资方向被申请人公司投入255万增资款,被申请人自行召开股东会决议通过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16年1月20日、2016年3月10日申请人分两笔向被申请人账户转增资款共计255万元(备注:股金),申请人履行完毕所有的支付义务。


2016年起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办理股权登记手续,但被申请人均以变更登记手续不齐为由告知申请人无法办理。


2022年12月,申请人再次催促被申请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被申请人自述已经开始筹备。


后2022年12月20日申请人通过股东微信群聊信息发现其余股东对增资事宜均不认可,申请人由此才知此次增资事宜,从未召开过股东会且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信赖利益破损,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为其上诉维权


委托人诉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返还全部的增资款2550000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以增资款25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暂计至仲裁申请书签署之日为757286.26元;


(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


办案律师团队:

律师:黄岚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投融资及并购、婚姻家庭


评价:

黄律师作为经济法硕士,拥有专业的行业知识及丰富的工作经验,曾任职于宁波市某法院诉中调解,现为-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从业12年期间,曾担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多年独立刑事辩护的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服务,企业合规,企业刑事风控,合同法务及商事法务,民商事仲裁、诉讼。

律师:陈鹏举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评价:

陈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相关法律服务,毕业以来一直从事律师工作,尤其擅长各类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在企业政企法律顾问、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律师:冯攀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客户非诉专项法律业务处理


评价:

冯律师系锦湛律师所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专业知识过硬,文笔流畅、逻辑清晰,办事认真负责,协助指导老师参与过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能凭借自身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协助指导老师为客户提供更优的法律服务。她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客户负责,同时注重自身品行和职业道德的修养。在工作中不但认真协助指导老师参与各类案件,而且还积极参加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律师实操水平,受到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接受委托之后,我方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尽量达到当事人诉求,仔细整理当事人证据,维护当事人权益。


解决方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周先生本人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依法指派黄岚律师、陈鹏举律师、冯攀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申请人截至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为止,仍未登记成为被申请人公司股东,且未实质行使任何股东权利,如重大经营事项的表决权和收益分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才可称之为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作为公司重要事项,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公司如增加注册资本,亦应进行相应的登记。


被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在协议签订后无任何变化,表明申请人支付的投资款并未成为被申请人公司的注册资本


若相关款项仅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处理,而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不可视为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此时增资行为尚未形成对外的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尚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


因此,在增资协议解除后,返还增资款不涉及抽逃出资或不按法定程序减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案涉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案涉股权增资协议被解除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全部的增资款并承担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长沙仲裁委员会对该代理意见予以支持。


办案结果:

仲裁委员会根据我方代理律师发表的代理意见及提交的相关证据,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湖南**磁力装备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周先生返还增资款2550000元


(2)被申请人湖南**磁力装备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周先生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增资款25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9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本案仲裁受理费、处理费共计3185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办案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积极寻找一切能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论点与证据,并且全程跟踪案件进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成功帮助委托人追回255万元增资款!


委托人对办案结果感到非常满意!

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

欢迎随时留言私信

或直接拨打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17323024209

关注我们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地址:

成都市武侯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中航城市广场A区1906号

(地铁1号线高新站C口)


公众号

抖音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