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律协刑事辩护协会
2022 年会优秀论文
摘 要
传销的网络化发展,使得其在宣传内容、精神控制方式、组织结构、参与人员学历等方面已与传统传销犯罪有较大差别,而《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2013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却是依据传统传销活动的特征来认定犯罪。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非接触性及放大作用,若办案机关机械适用司法解释则可能会不当扩大打击范围。辩护时建议关注司法机关对于层级、人数、金额的认定是否合理,主观明知推定规则是否滥用,主犯认定范围是否过宽,对传销组织、领导者的认定是否结合网络传销的特点予以说理论证等。
关键词:网络犯罪 网络传销 辩护思路
2022
网络传销案件的判决情况及争议焦点

(一)
传销案件总体判决情况
2019至2022年,S省三级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生效判决的一审、二审及再审案件共340件,其中2020年传销案件办理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相比去年增加约4倍,约占近三年案件总量的69%。一审判决案件190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188件,拘役2件,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2件,三年以下168件,总体而言判处轻刑占主流。判处罚金以1至5万元为主,占比约54%,判处50万以上罚金案件共9件。二审及再审案件共66件,改判及发回重审案件共14件占二审案件的21%,相较其他案件而言改判率较高。值得关注的是,该类案件认定从犯案件共148件,占比约为78%,结合相对轻刑的主流判决,足以说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大部分积极参加者可以获得从犯的认定,从而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
(二)
网络传销案件的总体判决情况
笔者以“网络传销”及“网络”为关键词检索,近三年S省三级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生效判决的一审、二审及再审案件共124件,其中一审判决案件88件,二审改判8件,占比约9%。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94件,拘役2件,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2件,三年以下82件,总体而言判处轻刑占主流,判处罚金情况与传统传销案件基本一致。同时,从犯认定率几乎占全部案件的九层以上,这与司法解释确定的升档刑标准较低有密切关系。根据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参与传销人员累计120人以上或直接间接收取传销资金累计250万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若不认定为从犯,则在网络传销巨大的体量下,大部分一般成员都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的重刑,这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
网络传销案件中辩护与争议焦点
从判决情况看,辩护与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罪轻辩护方向
一是提出被告人为从犯。网络传销特别是一些全国性的传销活动,一般会划分经销地域范围,例如区分总代理与分代理,董事长与总经理、主管,CEO与经理人、代言人等,司法机关通常认为前者和后者之间有隶属关系,只要领取了下级的提层金,就要由上线对自己及其线下所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负责,而辩护思路一般从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在自己代理范围内组织、领导下线活动入手,提出应认定为从犯;
二是提出被告人为一般参与人员,而非组织、领导者或积极参与人员。首先从行为方式看,网络传销平台的设置和虚假事实一般由主犯及少数核心成员完成,其余下线即便是业绩较好或层级较高的被告,也只是借助平台招募其他被告人加入传销组织,不属于发起、策划、操纵网络传销活动。其次,即便进行了部分培训、宣传行为,但属于为发展会员而实施的辅助性工作,不属于传销活动的积极参与者。最后,对下线没有管理权限,是否投资、是否发展下线没再过问,不具有财物、提现等核心管理职责;
三是提出全案系单位犯罪,应当按照单位犯罪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二、无罪辩护方向
一是提出层级认定、发展人数、金额统计等证据未达证明标准。与传统传销犯罪不同,网络犯罪的层级关系基本不能通过传销人员复述进行还原,而是直接在电脑中提取数据,至于数据的认定规则在判决中几乎不进行说理,仅靠鉴定意见来做出认定。例如“理想家园”传销案件中,其层级关系是通过对数据库中“qki_user”表进行查询,得出会员直接领导uid为504,所在层级为第4层,下线层数13层,直接下级会员账号数115,下线会员账号总数10380,已封号账号数300,已清算账号数954,于是直接认定被告人发展下线13级,对此辩护人提出公司网络结构图,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仅有银行交易流水、退款人数,认定下线人数证据不足,很多会员一个人注册多个账号,人数统计不精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人数缺少具体人员名单支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此人数不予认定。此外,是否重复计算,借用亲属名义注册的会是否应予从下线人数中予以剔除等也是辩护的主要理由;
二是提出不具有传销的认知,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被告人认为获益的方式是自己购买东西的多少来返利,没有引诱胁迫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骗取钱财的故意,传销参与人并非因为受骗进入到平台,也没有人因被告人的行为受到财产损失;
三是提出销售模式为传统意义上的直销,不是组织传销模式。主要理由为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观故意,没有虚假出资和高额门槛费。
三、涉案财物处置
传销案件的佣金或计薪方式通常会分为动态和静态收益,而又可以进一步区划分,如“直推奖”“平衡奖”“领导奖”等来分别计算不同层级或不同区域下的提层比例,不排除犯罪金额多次流转而导致总体金额重复计算的情况。
例如在“博旅理财”网络传销案件中,代理奖励比例及代数:一级可享受团队一代(5%)的红利佣金、二级可享受团队四代(10%-5%-5%-5%-5%)、三级可享受团队六代(20%-10%-10%-5%-5%-5%)红利佣金,直至二十级以此类推。在奖网络收益转换为现实收益时,要经过申请和兑换、提现的过程,有时网络账户余额并不能直接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此违法所得的计算较为复杂。同时传销犯罪的资金去向及用途的核查主要依靠被告人口供,因此辩方通常会提出司法机关并未证实所冻结的财产、查扣的房屋或车辆为犯罪所得,要求予以解封返还,以及原判认定在案的财物为追缴财物不当,应当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律 师 简 介
罗 艺 律 师
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擅长领域:
刑事犯罪、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企业法顾、企业合规、合同纠纷、工程纠纷、企业知识产权风控、执行纠纷 。
个人简介: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近10年法律工作经验,锦湛律师事务所刑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先后就职于某法院、国有银行总部,获中级经济师职称,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拥有丰富的法律、风控、会计、审计及合规经验,是一名卓越的复合型专家律师。
曾处理过上百起金融领域、刑事领域法律纠纷,开展过上百场法律风控培训,指导多家民营企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独立撰写的《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适用研究》《域外企业合规在企业犯罪治理中的价值与借鉴》《银行信贷业务的刑事风险防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为中心》等多篇专业性论文均被国家级法学期刊、银行内刊收录,尤其擅长刑事、金融、商事、企业合规、商务谈判等领域,以丰富的职业经历、多元的专业背景造就“一专多能”的服务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