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罗某委托我所律师团队为其涉嫌贩卖毒品(冰毒)一案提供辩护

2022-12-13

【贩毒罪】罗某委托我所律师团队为其涉嫌贩卖毒品(冰毒)一案提供辩护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

案 件 详 情:


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某娱乐场所突击检查时,当场在罗某背包内查获的6.44克甲基苯丙胺,原来罗某系吸毒人员,且吸食周期较长,存在成瘾现象,为了长期吸食毒品,所以想靠贩卖毒品获取的利润来弥补吸食毒品的支出,经审问发现,罗某共贩卖毒品三起共计获利300元。


当 事 人 诉 求:


1、从轻处罚

办 案 律 师 团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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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


1、被告人罗某系吸毒人员,且吸食周期较长,存在成瘾(严重),根据2015《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罗某背包内查获的6.44克甲基苯丙胺存在其为自行吸食而持有的可能性。


2、被告人罗某背包查获的6.44克冰毒未进入毒品的交易阶段便被公安查获,该部分毒品未流通、更没有扩散到社会上,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及危害相对较小。


3、被告人罗某三起贩卖毒品案件共计获利300元,获利极少,且归案后被告人罗某已经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被告人罗某表示愿意缴纳罚金,以表示其真诚悔过,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端正,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案件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

1.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二)对于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五)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六)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理的除外。

(七)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八)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九)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的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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