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 吴某委托我所周律师为其处理交通事故法律纠纷

2022-11-25

交通事故

经典案例 | 吴某委托我所周律师为其处理交通事故法律纠纷

吴某委托我所周律师为其处理交通事故法律纠纷。


案 件 详 情:


2021年11月29日20时20分许,钱某驾驶川B6***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县东塔方向往**县东河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东河路时,与吴某驾驶的川B5***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22年1月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钱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吴某受伤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该院住院治疗132天后,于2022年4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多发性创伤:(1)颅脑损伤:1)左侧额颞部颅内脑外血肿;2)左侧额叶脑挫裂伤并血肿;3)右侧顶部颅内脑外血肿;4)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5)额骨、左侧颞骨及左侧额弓骨折;6)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7)额顶部软组织挫裂伤;8)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

(2)、胸部闭合性损伤:1)双侧多根肋骨骨折;2)肺挫伤;3)右侧微量血气胸;4)心脏钝挫伤;

(3)胸3椎体压缩性骨折;(4)右侧耻骨上支骨折;(6)左侧肱骨中段骨折;

2、左侧颅骨缺损修补。


原告为了早日案结事了,于2022年5月27日委托**维益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所受损伤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极》标准进行致残程度鉴定”。该中心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绵维司[2022]临鉴字第0**5号《法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某颅脑损伤的致残程度属九级;肋骨骨折的致残程度属九级。

当 事 人 诉 求:


  1. 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害赔偿费用271348.08元。


    (1)医疗费23950.19元(住院3293.26元+门诊656.93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


    (2)误工费27004.29元(162天×60843元/年÷365天)


    (3)护理费15840元(132元/天×120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元(132元/天×30天)


    (5)营养费3960元(132天×20元/天)


    (6)残疾赔偿金182353.60元(41444元/年×20年×22%)


    (7)精神抚慰金9000元;


    (8)鉴定费1000元;


    (9)修补颅骨材料费2000元;


    (10)二轮摩托车维修费1600元;


    (11)交通费2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办 案 律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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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 案 思 路


依据原告出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收据》、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 院 判 决



一、由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因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赔偿金110000元:


二、由被告钱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因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的赔偿金135018.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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