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 ​四川***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团队为其处理员工遣散专项法律服务

2022-11-08

经典案例 | ​四川***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团队为其处理员工遣散专项法律服务

四川***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团队为其处理员工遣散专项法律服务。


贵 司 简 介:


四川***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2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成员四位,从事液压机械、油缸、汽车配件、工装夹具等生产制造、销售业务,承接关联企业产品加工组装业务,业务合作面向四川**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商用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成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汽车行业多家知名大型企业,年销售额达上千万元。贵司现有生产厂房一处,地址位于四川省资阳市**2号厂房。

公 司 诉 求:


期望在1-2月内结束本项目,手段合法合理,不引发暴力性冲突,本项目遣散金预算为200万元。

办 案 律 师 团 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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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目前企业投入高而回报少,厂房租金压力大,自2021年8月起业务订单量减少,企业利润空间有逐渐降低的趋势,考虑至此,四川***机械有限公司管理层计划停止公司生产业务,取消生产车间全部岗位,保留销售、设计及仓储等后勤岗位,生产制造业务回迁关联企业山东***机械有限公司。



二、遣散方案(一):协商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之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操作流程:

我所项目组计算好员工的补偿、补助方案并接收到该公司反馈的员工性格、家庭情况、家庭经济来源等信息后,在该公司协助下开始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签署解除劳动手续、支付补偿、补助金,工伤、孕期等特殊员工及违法解除成本低的人员优先处理。




三、遣散方案(二):无过失性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操作流程:

公司裁撤车间部门及相关人员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情形,依法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据此,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1、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时效90天;

2、贵司依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作出裁撤车间及遣散相关人员、修改严重违纪相关规章制度的决议、方案并通知工会,征求其意见;

3、发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规章制度修改版公告;

4、召开职工大会展示并让员工签收规章制度,并在公司打卡处张贴规章制度内容并录像等;

5、排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确定《劳动合同续订或变更书》、面谈纪录等文件具体内容,准备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6、与劳动者签署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补助金;

7、对接受变更劳动合同的员工依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遣散方案(三):经济性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操作流程:

1、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时效90天;

2、贵司依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作出裁撤车间及遣散相关人员、修改严重违纪相关规章制度的决议、方案并通知工会,征求其意见;

3、根据工会意见修改裁减人员方案;

4、排除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确定《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等文件具体内容,准备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5、三十日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6、与劳动者签署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补助金。





三、遣散方案(四):劳动合同到期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操作流程:


1、确认劳动合同形成时间及到期时间;

2、确认拟裁撤人员工资组成方式;

3、贵司车间人员采取停产、停工,在家休养(包含年休假过渡)按资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续发工资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4、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贵司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按照劳动者停工停产一年期间的平均工资结合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6、与劳动者签署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经济补偿金支付表等文件并办理离职手续;

7、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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