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陈四虎
案件由来:
**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某、被告古某及其辩护人陈四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指控事实:2018年初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古某化名王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被害人杨某认识后,虚构自己购房、给女儿买家电、父亲住院治疗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12万元。
指控罪名:诈骗罪。
量刑建议:被告人古某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适用缓刑。
辩护(解)意见:被告人古某对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古某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情节。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9年8月4日,民警在大邑县茶楼外面将被告人古某抓获,并扣押其银色OPPOR9S手机一部。
案发后,被告人古某的近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杨某11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判决理由:被告人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退赔绝大部分赃款,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古某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古某的违法所得,应予退赔。根据被告人古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古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古某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责令被告人古某退赔被害人杨某1万元。